为深入推进“护根”行动,用好“四种形态”,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给违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凡在2017年6月30日前向市纪委或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主动交代本人违纪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法纪规定,分别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纪律处分。现通告如下:
一、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截留、挤占、挪用和长期滞留等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问题;财务管理混乱,票据管理不规范、报销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等问题;在财务报销中虚报、瞒报、乱报经费等问题;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违规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的问题等。
二、行政事务和基层服务过程中的问题。违反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等规定,暗箱操作、优亲厚友、收受红包等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问题;在管理服务对象和服务单位中收受钱物、各种消费卡、有价证券、报销私人费用以及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为政不廉的问题等。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不力问题。办公室党组、纪检组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听之任之,或者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甚至袒护包庇的问题等。
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用公款吃喝、请客送礼;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福利、奖金;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相互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收礼敛财等问题。
五、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十项规定等问题。
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主动交代违纪问题,经群众举报或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属实的,一律依纪依规从严处理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对主动交代本人违纪问题和检举揭发他人违纪问题的人员情况将严格予以保密。
鼓励广大干部群众检举揭发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联系地址:
1、乐山市纪委派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98号)
邮编:614000
联系电话:0833-2134151
2、乐山市纪委信访室(乐山市市中区天星路36号)
邮编:6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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