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护根”行动,用好“四种形态”,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给违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凡在2017年6月30日前向纪检监察机关(原则上为本人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也可自行选择,下同)主动交代本人违纪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法纪规定,分别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纪律处分。现通告如下:
一、对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问题,在纪检监察机关启动核查前,主动交代的。
二、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违纪问题的。
三、在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函询或谈话时,如实交代本人违纪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予以核实)。
四、共同违纪的参与人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问题,并检举揭发其他人员违纪问题的。
五、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退缴违纪所得的。
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主动交代违纪问题,经群众举报或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属实的,一律依纪依规从严处理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对主动交代本人违纪问题和检举揭发他人违纪问题的人员情况将严格予以保密。
鼓励广大干部群众检举揭发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
和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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