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实行综合民防管理体系。该体系由地方政府(州或市政府)、民防联合指挥部及警察、消防、卫生、技术行业(水、电、气)和防护支援机构五个合作单位组成。发生突发事件时,由州政府指定一名政府官员(担任行动总指挥)和各合作机构的一名领导人组成民防联合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民防行动。目前,瑞士全国6千人以上的市(镇)均建有民防联合指挥部。一般性事件由相关合作机构负责行动指挥,通常是警察或消防队;发生大规模事件时,成立由地方政府与合作机构专家组成的特别联合指挥部指挥行动。
瑞士民防组织指挥体制分为联邦、州、市(镇)三级。原则上,联合民防行动一般由市或镇级政府组织实施。在遇到较大危害时,可由州与市或镇政府合作实施。瑞士民防法律、法规共有15部。一是宪法。1999年通过的新宪法第61条规定:民防的任务是在战时或在发生各种灾害和其他紧急情况时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联邦男性公民有义务服民防役;公民在参加民防工作时,受伤、致残、死亡或遭受财产损失,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应获得政府的相应补偿。二是联邦民防法。联邦民防法是瑞士民防的核心法律,对现阶段民防的宗旨、各级民防机构的任务和关系、民防的训练与保障、民防支援机构的职责、民防司法刑事规则、民防费用筹措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瑞士在新时期加强民防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三是联邦民防建筑法。对私人及公共建筑中建设防空掩体的义务、实施方法、政府补贴、平时维护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律还规定,对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瑞士民防费用采取联邦、州和市(镇)三级政府分摊的办法。联邦政府根据各州财政收入情况,从联邦财政开支中给予各州和市(镇)一定的补贴,主要用于各州和市(镇)民防机构地下掩体的建筑、设备更新和执行民防救助任务。对各州、市(镇)根据《联邦民防法》修建民防工事和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抢险救灾行动,联邦政府提供的补助占总费用的30—40%;对根据联邦政府命令组织的民防任务,补助占55—65%;对改进警报、通信设施和民防训练中心的费用,补助占30—70%。此外,联邦民防局每年为民防训练提供一定资金。各州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完成联邦规定的民防设施建筑,组织民防工作,更新和补充民防装备和物资,并对市(镇)民防提供补助。市(镇)政府负担联邦和州补助以外的其余费用,依法完成规定的民防任务。普通瑞士公民不缴纳专门的民防税,但需依法自费按标准修建自家地下掩体并保证必要的生存物资储备。
从战时服务为主转向平时服务为主。瑞士民防组织已完成从战时服务为主向平时服务为主的转变,在组织领导体制、人员配备和训练上均着眼于平时对自然和人为灾害(如核、化学工业事故)的预防和救助。
明确联邦、州、市(镇)各级民防组织的职责。民防工作一般由市(镇)一级组织实施,遇到较大灾害时可由州和市(镇)合作实施,联邦和州的合作则依据受灾程度而定。联邦与州的民防职责有着明确的划分,一般性民防行动由各州组织实施,只有在发生重大灾难的情况下联邦才负责组织实施行动。紧急情况下,可成立由政府官员与合作机构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行动的协调和落实。民防行动产生的费用一般由各州承担,因战争引发的费用由联邦政府承担。必要时可要求社会机构(社会服务行业)、国际性组织(红十字会)、私人公司(木材、运输、建筑公司)、民事服务人员或军队进行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