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提升人民防空建筑工程品质,争创精品人防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山市优质人防工程(以下简称“优质人防工程”)评审对象为乐山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所有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自愿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范围
第三条 申报优质人防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建设管理程序,符合国家、四川省和乐山市有关人防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二)设计科学合理,有完备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三)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各类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人防工程结构施工质量在乐山市处于高水平,是人防建设工程高质量的样板。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
(一)建设手续不齐全或违法违规建设的;
(二)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
(三)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及在社会上有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工程质量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人防工程隐蔽验收连续两次以上验收未通过的。
第三章 工程评审组织
第五条 市人防办组建优质人防工程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4人,负责优质人防工程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优质人防工程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七条 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行政部门(市人防办工程科)负责优质人防工程的初审。申报单位在完成人防工程建设总面积50%工程量后进行提供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一)《优质人防工程申报表》;
(二)优质人防工程申报说明(内附人防工程总结);
(三)人防工程验收相关材料;
(四)施工单位在结构施工过程中的图文、影(像)等资料
(五)建设管理程序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行政部门(市人防办工程科)对照“第三条:申报优质人防工程应具备的条件”,采取听取汇报、核实资料、检查工程质量的程序进行初审。
第九条 初审合格后,申建单位将申报资料送市人防办工程科。评审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开展以下评审工作:
(一)核实材料:
1.申报材料;
2.人防工程隐蔽验收、质量监管资料。
(二)现场检查工程质量、技战术指标落实情况。
(三)召开评审会议:
申报单位负责协调确定召开评审会时间,召集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参会。
1.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质量情况的汇报;
2.听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单位、检测单位意见;
3.评审委员会报告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情况。
4.评审委员会成员填写《优质人防工程复查综合评价表》;
5.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
6.形成决定。《优质人防工程复查综合评价表》平均分在90分以上的,原则评定为优质人防工程。
第五章 评审结果公布
第十条 市人防办在官网上对其评定的优质人防工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一 条对评审公示无异议、有异议经查无实据的人防工程确定为优质人防工程的项目,由市人防办颁发优质人防工程奖牌。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凡经举报、投诉或后期建设发现不满足优质人防工程标准的质量问题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撤销优质人防工程称号。
第六章 纪律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评审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赠送钱物。对违反者,一经核实,取消相关项目的参评资格或撤销优质人防工程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及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或索取任何钱物。对违反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实行,由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乐山市优质人防工程申报表 乐山市优质人防工程申报表.doc
2.乐山市优质人防工程复查综合评价表 乐山市优质人防工程复查综合评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