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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人防办 作者:四川省人防办 2021-12-07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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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的时效性与可靠性,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 平战转换建设标准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坚持平时功能与战时功能易于转换的原则,适应人防战备、应急准备需要,确保平战转换措施有效落实。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符合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控制平战转换的工作量,保证平战转换的可行性。

第四条人防指挥工程及其配套车辆掩蔽工程不得预留平战转换内容,必须同步施工安装到位。

第五条人防工程下列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或者一次安装到位:

(一)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二)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以及其它孔口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三)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

(四)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清扫口、洗消污废水集水坑、战时给水引入管及排水出户管、防护阀门和自动喷水管道上的法兰短管等。

(五)平战转换设计预留的各类预埋件和各种防护密闭穿墙套(短)管(带有密闭肋或密闭环或抗力片)等。

(六)人防工程各穿墙套管管线封堵工艺需满足抗力等级和防护密闭要求,管线封堵措施平时到位。

第六条人防工程孔口防护的平战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防工程围护结构墙体上开设的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含坡道出入口、电梯厅出入口)、通行口等应采用人防门(或其他具有直接关闭功能的防护设备)封堵,平时安装到位。

(二)人防工程围护结构墙体上不宜开设采光口,确需设置采光口时应采用具有直接关闭功能的防护设备。

(三)人防工程围护结构墙体上的通风(排烟)管道穿墙孔宜采用具有直接关闭功能的防护设备,当采用防护密闭封堵板或预制构件封堵时,封堵板(构件)应与工程施工同步制作到位,并编号存放于工程内的专用储藏室。

通风机房的进排风(排烟)井宜平战合用。进排风(排烟)井应采用人防门(或其他具有直接关闭功能的防护设备)封堵,平时安装到位。

(四)人防工程范围内防护顶板上不应开设采光口、通风口、平时风管穿板孔和设备吊装口。确因平时使用需要,且不能设置通风竖井的非居住用地项目人防工程,在人防工程防护顶板上开设的采光口、通风口、平时风管穿板孔和设备吊装口,其净宽不宜大于3米,净长不宜大于6米,且在一个防护单元中合计不超过2个,预制封堵构件应与工程施工同步制作到位,编号存放于工程内的专用储藏室。

(五)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连通口、通行口,应采用人防门(或其他具有直接关闭功能的防护设备)封堵,平时安装到位。

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通风口宜采用具有直接关闭功能的防护设备,当采用防护密闭封堵板或预制构件封堵时,封堵板(构件)应与工程施工同步制作到位,编号存放于工程内的专用储藏室。

(六)战时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平时覆盖封闭、临战打开的平战转换方式。当确因条件限制,覆盖封闭的室外主要出入口数量不应多于室外主要出入口总数的1/2,且不应在机动车道和消防扑救场地上设置。

第七条人防工程以下战时功能房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人防封堵构件储藏室应与工程主体一次施工完成。

(二)医疗救护工程:手术室、卫生间、盥洗室、洗涤室、防化通信值班室、风机房、水箱间、配电间、防化器材储藏室、X光机室、操控室、防辐射配件设备室应与工程主体同步施工完成。

(三)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防化通信值班室、风机房、水箱间、配电间、防化器材储藏室应与工程主体同步施工完成。

(四)核生化监测中心、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警报站等的战时用房应与工程主体同步施工完成。

(五)二等人员掩蔽工程、人防物资库工程的战时用房可临战砌筑。

第八条人防工程机电设施设备的平战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滤毒通风系统的除(滤)尘器应同步施工安装到位;过滤吸收器支架应同步安装到位,过滤吸收器安装(不启封)放置到位。

(二)穿越人防围护结构供平时使用的给排水、消防管道应采用防护阀门、法兰短管等有效的防护密闭措施,并同步施工安装到位。

(三)人防工程的机电设备平战转换安装要求详见附表1、附表2、附表3。

第九条建设单位可按照战时防护效能要求,不预留平战转换内容,在竣工验收前一次性施工安装到位;也可按照规定要求预留平战转换内容,并采用可靠的转换技术措施,保证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十条人防工程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设施和工程设备的标识标牌制作和安装,实施到位。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标志和着色标准》(RFJ01-2014)规定,制作工程设施和工程设备的标识标牌,并在竣工验收前安装到位。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的设计应有平战转换设计专篇,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作为竣工验收内容与工程同步验收。

设计专篇内容包括平战转换工程量、设备清单、转换时限要求、转换部位、方法和技术措施等。

第十三条预留平战转换内容的人防工程,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编制平战转换预案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预案编制所用的平战转换设计图纸应当到工地现场核对,与现状保持一致。

(二)编制内容应包括平战转换设计、平战转换工程量、设备清单、转换时限要求、转换部位、转换方法、技术措施以及平战转换造价计算等内容。

(三)编制深度和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

(四)平战转换造价编制应当符合人防工程造价计算有关要求。

(五)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将编制完成的平战转换预案提交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单位)进行核查,并列入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第三章 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战时防护效能,不得影响平战转换。预留平战转换的项目,应采取可靠的转换技术措施,保证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达到质量标准和防护标准,预留的设施设备应购置到位,在工程内专用储藏室存放,由工程使用单位负责日常保管。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预留设施设备保管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无锈蚀损坏,无丢失缺件,无失管失修。检查中发现有影响平战转换效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并达到以下标准要求:

工程结构完好,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防护设施设备性能良好;不得在人防围护结构上违规开孔,穿越人防围护结构的管线,符合防护密闭要求;平时不使用的机电设备和滤毒设备,应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使用性能正常;金属部件无锈蚀损坏;工程外战时人员疏散宽度符合要求;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设备完好;防汛、消防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防护(化)设备的活动零部件应妥善保管,合理存放,并符合以下要求:封堵构件及相应配套螺栓等应编号,并就近存放,避免交叉作业;活置式门槛应按要求妥善存放,可就近存放于门扇内面板或侧墙上,也可编号后存入转换器材库;阀门手柄,过滤吸收器拆装扳手等转换所用的部件和简易工器具,应在竣工验收前安装、调校完毕,合格后存入转换器材库;平时未安装的胶管式防爆波活门的胶管、测压装置橡胶软管、洗消软管等部件,应妥善保管,避免老化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十八条需日常检修维护、战时操作的防护(化)设备,应预留检修孔、检修通道、检修平台,保证人员、设备通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检修孔洞口尺寸不宜小于0.8m×1.2m,并不小于设备最小通行、运输尺寸;检修通道应避免出现高差,高差大于600mm时,应设台阶、坡道或爬梯。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的标识标牌应按规定悬挂到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出入口位置悬挂人防工程标识牌;口部外通道迎合战时人流方向设置人防工程指示牌;功能空间及单元、口部、设施设置辅助标牌;各种不出地面的防爆波电缆井、设备吊装口等孔口,应在地面相应位置做好标识,便于检修时准确找到位置;临战转换的风管、给水引水管和排水出户管等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并设置标识、标牌和相关说明,注明转换内容和操作流程;机房内设备的标识、标牌应齐全,悬挂三种通风方式转换操作原理图,战时通风、给排水、电气的开关、阀门应标示启闭方向,通风管路上应标示气流方向。

第四章 平战转换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搞好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建立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组织领导体系,有针对性地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及处置措施,探索人防工程维修和平战转换基金保障、专业技术力量储备的途径和办法,定期组织平战转换技术培训和平战转换演练。

第二十一条市(州)、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准的平战转换预案,及时统计和汇总平战转换工作量,建立完善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工作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平战转换分为早期转换、临战转换、紧急转换三个阶段。

早期转换时限为30天。早期转换包括成立组织机构,落实转换资金,确定转换人员,筹措物资器材,加工零部件以及拆除影响战时功能的无关构件和设备,关闭或切换无关管线和阀门。

临战转换时限为15天。临战转换包括孔口封堵,战时厕所、抗爆墙构筑,战时设备安装,管线改造,设施设备及相关功能检测等内容。

紧急转换时限为3天。紧急转换包括人防门关闭、战时功能阀门启闭,综合调试和验收等。

第二十三条平战转换实施前,应根据平战转换预案编制平战转换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方案编制依据、工程概况、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人防工程现有设备登记、主要物资采购清单及费用、平战转换内容和实施步骤、平战转换技术措施及要求、平战转换设计图纸及大样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办法印发执行前,已取得人防报建审批批复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1.通风与空调专业安装要求

2.给排水专业安装要求

3.电气专业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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