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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人防办 作者:四川省人防办 2021-12-07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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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

第三条 其他参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市场责任主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组织认定和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责任主体守信、失信行为,并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和管理“四川省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

第五条 市(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从业行为监督,采集和认定各类信用信息,并及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六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优良、不良信用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逐级将相关信息上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七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实施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管理,从高到低分别为信用良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四个等级。

信用等级基准分值为80分,信用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为信用良好单位;信用分值在75分~89分之间的为信用较好单位;信用分值在60分~74分之间的为信用一般单位;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信用较差单位。

第八条 发生良好行为予以加分,发生不良行为予以减分,累计后为实时信用分值,分值上限为100分。

良好行为是指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市场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获得设区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在从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 信用分值加分标准

(一)获国家、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分别加8分、6分、4分。

(二)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每次分别加8分、6分、4分;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每次分别加6分、5分、4分。

(三)参加国家人防科研或参与编制人防领域国家标准建设加8分;参与省级人防科研项目或编制人防领域省级地方标准加6分;参与市级人防科研项目或编制人防领域市级地方标准加4分。

(四)获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人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及专利、发明等,每次加8分。获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部门认可的人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及专利、发明等,每次加5分。

第十条 信用分值减分标准

(一)经查实有违反人民防空行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认定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5)的,每次(项)扣5分,影响期为12个月。

(二)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各类检查、抽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影响期为12个月。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被警告、通报批评的扣10分,影响期为12个月;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扣15分,影响期为12个月;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扣25分,影响期为24个月;被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扣30分,影响期为24个月。

第十一条 信用分值加、减分实施程序

(一)良好行为认定后,向企业发出《四川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良好行为认定告知书》(附件6)。

(二)不良行为出现后,按照查证、核实、告知、确认的步骤进行认定,向企业发出《四川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告知书》(附件7)。

(三)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认定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辩权。

(四)经核实认定为良好或不良行为后,及时增减相应信用分值,并在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和“四川省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予以公示,不良行为公示期同其影响期。

第四章 “黑名单”管理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对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检查中,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12个月内有3次(含)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信用分值在60分(不含)以下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严重后果,被法院判决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黑名单”管理程序

(一)认定。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结合全省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情况通报,依据“黑名单”责任主体认定标准,认定本行政区域的“黑名单”。

(二)告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主体拟列入“黑名单”的事实、依据以及申辩的权利。责任主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辩权。责任主体的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并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三)备案。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确定列入本行政区域“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及时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布。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黑名单”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在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和“四川省人防企业从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管平台”予以公示,并在10个工作日内推送到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公示起止时间、公示信息内容与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公示相一致,接受社会监督。“黑名单”公布期限为12个月,对于再次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公布期限为24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布期限不得少于行政处罚期限,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对公布期内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任主体,可以延长公布期限,直至相关问题整改完毕。在“黑名单”公布期内,每出现1次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延长6个月。

(五)移出。“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责任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公布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黑名单”情形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其移出。

第五章 信用记录应用

第十四条 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执法检查、质量监督、表彰评优认定等工作中视情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坚持自律为主、监管为辅原则,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扶持、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以及享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给予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信用较好的企业,坚持自律和监管相结合原则,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可享受优先办理、容缺办理、承诺办理等便捷服务,加快审批进度。

(三)对信用一般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列为监督检查对象,适度增加抽查频次,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其进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

(四)对信用较差的企业,坚持重点监管原则,在“黑名单”中予以公布,加大日常从业行为监管以及各类检查频次和抽检比例,同时强化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扶持、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工作中予以依法限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不良行为认

定标准

4.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单位不良行

为认定标准

5.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认定

标准

6.四川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良好行为认定告

知书

7.四川省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告

知书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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