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这里所说的“防护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群众自身采取的防护措施,通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训练,熟悉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学会自救互救器材的使用,熟悉掩蔽地点和疏散方案,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求生技能等,达到自救互救、自我保护的目的。
二是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的防护措施,主要是指按照人民防空要求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设施,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做好城市人口疏散和安置的准备等,达到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目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是:建立完善的空情预报、警报报知指挥通信系统,及时通报空性;构筑人员、物资防护工程;储备生活、医疗、救护和防护器材;疏散城市人口;进行防空知识教育,使居民掌握防护技能;组织训练群众防空队伍,组织抢险、抢修、抢救;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对重要经济目标关键的设备设施修建掩蔽工程;建造独立的电源和水源;为战时储备所需的粮食、物资、器材、药品、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