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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人防工程是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的国防工程,是战时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途径,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安定,是国防工程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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