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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同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切实抓好防空地下室的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作。在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时,应当由省、市、县(区)人防办对防空地下室建筑进行审核。未经人防办审核,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筑项目计划,规划部门不得划红线,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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