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防立法
美国有关民防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950年的《联邦民防法》。该法后经多次修订,在继续强调民防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减少“敌人攻击”所造成的损失的同时,增加了抢险救灾的内容。
《美国法典》有关民防的章节:其中35个章节中包含有20多个法规和行政命令,主要是对民防工作的操作程序和责任分工进行完善和修改。
《联邦法规》有关民防的章节:其中第32卷第185章主要对美国军队参与民防活动的任务、决策及操作程序作了规定,是军队参与民防活动的法律依据;第44卷有关章节对包括民防在内的紧急情况实施管理和援助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美军也制定了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如第3020、第3025号国防部指令、陆军文件《民间动乱》和《民防》等。
二、组织指挥体制
美国民防事务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FEMA)负责组织和实施。该署是根据美总统1979年7月20日颁布的“第12148号行政命令”建立起来的政府独立行政机构。其前身包括:国防咨询委员会(1940年成立)、民防计划处(1948年成立)、国家安全资源委员会(1949年建立)、联邦民防处(1951年建立)、以及原属美国防部的民防准备局(1958年建立,1972年前为民防动员局),并接收联邦救灾局和联邦水灾安全保障计划、国家火灾预防与控制局和紧急广播系统、联邦准备局及减少地震危害办公室等机构的职能与职责。
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负责和平时期救灾与战时紧急情况下的紧急准备、政策、计划和协调工作。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署长作为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一个顾问,由总统授权就民防和民防应急行动制订计划、实施管理和协调。该署职责包括:民防、危机情况下应急物资的调运和动员、灾害救助、火灾与水灾的预防与处置、应急食品和居住保障计划及应急通讯与广播。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总部设在首都华盛顿,机构设置主要有:减灾处、救援恢复处、警戒处、联邦保险处、美国火灾管理处、行动支援处、信息技术服务处等7个处,总监察长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和地区办公室等10个办公室及国家紧急训练中心。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副署长负责确定联邦协调官员来处理应急行动。当由总统宣布应急行动时,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通过军事支援主任通知国防部,并要求国防部配置一名国防协调官员来协调有关行动。军事支援主任负责指定实施支援的部队。
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主要由文职人员组成,机构和人员设置注重平战结合的原则,战时负责民防,平时组织和协调一切抢险救灾等事宜。目前有专职民防工作人员2500名,另有待命救灾的军队后备役人员5000人。州以下专职和兼职的民防工作人员有6000余人,另有受过民防训练的不脱产政府雇员约300万。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在全国分设10个区办事处,分别设在马萨诸塞、纽约、宾夕法尼亚、佐治亚、伊利诺伊、得克萨斯、密苏里、科罗拉多、加利福尼亚、华盛顿等10个州。每个区办事处负责3~7个州不等,每个州设分区。企业根据职工人数的多少,成立民防大队、中队或分队。民间有民防协会。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还建立有国家城市搜寻与救援系统,目前已在19个州组建了28个城市特遣队。这些特遣队员主要是当地紧急服务人员,由该署负责训练和装备,并在遇有较严重的区域性灾害时统一调派使用。
在民防应急行动中,联邦有关各部均负有相应的职责。能源部保证提供油料、煤气、电力、固体燃料和核能;农业部负责在应急行动期间持续农业生产,储备食品、饲料和种子,协调农业用水,监测自然资源的污染、病虫害或核生化战剂;商业部协调材料和器材生产、调拨和供应,开发和准备急需食品;内务部负责对各种自然资源、联邦国土、土域的保护提供专家指导和决策;卫生部就公共卫生和现场人员健康提供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