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人民防空、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涉及人民防空、民防安全重点项目的研究以及城市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全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和管理;监督检查城市地面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贯彻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
3、负责全市人民防空、民防组织指挥工作,依法拟订和修订全市防空袭方案、人口疏散和接受安置计划、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各种保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4、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民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指导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负责公用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对全市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5、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民防信息化建设,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试鸣防空警报。
6、负责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承担市委、市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参与制定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应急救援方案,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等保障方案;负责人防工程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志愿者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动员人员应急疏散。
7、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宣传教育;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教育计划并监督实施;普及人民防空、民防基本知识和技能;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8、负责全市人民防空、民防经费的计划、筹集、使用和管理;负责国有人民防空战备资产、专业物资设备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9、制定全市人民防空、民防整体平战结合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维护管理;拟订平战结合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10、战时负责接受、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全市人民防空、民防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平时参与防灾救灾。
11、指导省级人防重点县(市)人民防空、民防工作。指导全市人防系统队伍建设。
12、承担由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3、承办市政府、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职责:
(一)综合科
承办市人防办领导政务活动事宜;组织综合性政策法规调研、宣传教育和协调工作;负责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工作,制订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件收发、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政务信息、绩效管理、信访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财务管理、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决算和人防国有资产以及平战结合收入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准军事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卫生等工作;负责全市人防、民防宣传教育、新闻报道和人民防空、民防系统的普法教育工作;指导省级人防重点县(市)人民防空、民防工作,指导全市人防系统队伍建设。
(二)指挥通信科(民防应急科)
组织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各项保障方案和战时人口疏散基地建设规划;负责制定人民防空通信、民防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防空警报的鸣放;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灾救灾和突发事件的通信保障;组织利用人民防空资源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应急救援方案;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等保障方案;负责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指导群众人民防空、民防组织的建设整组训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志愿者队伍、民防志愿者队伍的业务培训和交流工作;指导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组织采购、储备、调用应急救援物资和动员人员应急疏散。
(三)工程建设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人民防空、民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对人民防空、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指导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民防要求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贯彻人防工程的战术技术标准;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民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人防工程计划、设计、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组织人防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应用以及专用防护设备的技术管理;拟订平战结合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防、民防行政执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民防法律、法规的案件;监督管理人民防空、民防系统招投标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听证等法律事务;负责人民防空有关收费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