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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术语

来源: 作者: 2016-07-28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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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防空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通常人们所称的人民防空,是指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防空袭后果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中国人民防空,英文代字CCAD,简称人防。外国多把民众参与实施的战时防空与平时救灾相结合,称之为民防。

人民防空的基本内涵 人民防空的概念包括两个基本内涵。一是和平时期围绕战时防护需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所采取的相关准备措施和行动,即人民防空建设。二是战时围绕防护需要而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所采取的战术、技术措施和行动,即人民防空斗争。

人民防空的基本目的 运用伪装、掩蔽、疏散等防护手段和采取抢救、抢修等措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此外,在应对和平时期各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公共危机事件时,在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人民防空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总要求 广泛动员、扎实建设、严密防护、力保潜力。

人民防空的组织领导机制 人民防空实施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领导,同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的体制。如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授权领导本战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各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

人民防空建设 进行人民防空设施建设、人防组织建设和各项活动的统称。包括建立人防组织机构,组建和训练人防专业队伍、建设人防通信警报网,建造人防工程,组织人防法制建设和人防宣传教育,计划、组织人口及工业疏散和经济防护,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管理人防经费和物资、组织人防科研和干部培训等。

人防建设方针 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指导人防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我国的人防建设实行 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的方针。即在和平时期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人防建设,结合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做好人防建设;在服从经济建设大局的前提下区分轻重缓急,有重点、分层次地实行人防建设;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人防法规 由国家制定的有关人防工作、人防建设方面法令性文件的统称。通常包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行政机关制定的人防法律、法令、决定、规定等。

人防政策规定 国家制定的指导人防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的总称。包括修建防护工程政策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人防经费筹集管理的政策规定,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的规定、国家对建设和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施优惠政策的规定等等。人防政策规定是人防各项建设有序进行的法律保证。

人民防空义务 指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履行、承担人民防空的义务。包括参加人防建设,负担人防费用,执行人防勤务,保护人防设施,宣传人防,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防教育、训练,开展相互救助的义务等。

人民防空权利 指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包括在遇到敌人空袭的情况下,各级政府要组织人民群众疏散、掩蔽,及时有效地组织抢险抢修,医疗救护和生产、生活供给,最大限度地减轻空袭危害程度。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得到防空袭疏散、掩蔽、医疗救护、救助和必须的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的权利。

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人防办。既是本级政府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工作部门,又是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管理全国性人民防空业务工作的机构称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总参谋部,业务工作受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管理大军区范围内地方人民防空业务工作的机构称 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大军区司令部。国家和大军区人防办,由现役军人组成。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业务工作的机构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业务工作受同级政府、军事机关和上级人防办的领导,军事机关派员参加日常工作。

防空管制 战时为减少空袭损失,保障防空袭斗争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性管理措施,通常包括实行治安管制、交通管制、灯火管制、无线电管制、音响管制和戒严等措施。

重要目标防护 战时对重要工业基地、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的防护和保护。重要设施对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保存战争潜力,支持战争产生重大影响。重点防护的目标,包括城市党政机关,广播电视系统,交通、通信枢纽,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江河湖泊堤坝,水库,仓库,电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工程,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目标。重要目标防护措施主要有: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平时要搞好防护设施建设,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对重要的关键设备修建抗毁工程或转入地下,构筑战时在岗人员的掩蔽工程,建造独立的电源、水源,贮备必须的物资器材和工具等。各级人防部门应当依法对重要目标单位制定的防护措施和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亦称为民防工程。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人员和物资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工程建筑的总称。按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人防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地下仓库工程等。按建筑形式,分为坑道式人防工程、地道式人防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防护标准 修建人防工程需要达到的防护要求和指标,包括工程的抗力等级,人员在工程内各种状态下的生存时间要求所设定的指标。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措施 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在临战时由平时使用功能经过适量的恢复和加固改造,达到设计防护能力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为使已建的人防工程保持良好的状态所进行的管理措施。

国家规定:公用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单位工程由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工程结构、工程内部环境、渗漏水情况,防护密闭设备,设备性能,风、水、电系统工作状况,金属、木质部件,消防设施、孔口伪装设备以及进出口通道是否完好、畅通的监督检查。对已建成或使用的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是保证一旦战时需要和平时遭遇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即可投入使用的重要措施。

人防工程开发利用 人防工程在平时的使用。为战时掩蔽人员、物资等提供安全而修建的人防工程,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在和平时期开发为商场、医院、车库、仓库、文化娱乐场所、旅社等,为经济建设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服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不仅能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而且能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还能促进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并在工商管理、税收减免、用电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

群众防空组织 亦称人防专业队伍。为战时消防空袭后果和平时担负抢险救灾任务而组建的,不脱离生产和工作岗位的群众性防空骨干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人防专业队战时担负抢险救灾、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人防专业队按专业对口、便于领导、便于指挥和平战结合的原则分别由公安、建设、公用、电力、卫生、医药、化工、环保、电信、移动、交通等部门组建。

防空警报 国家利用警报器,广播、电视、有、无线传输等报警手段报知敌人空袭情况的通知或信号。按警报发放时机,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和解除警报;按警报器位置分为户外警报和户内警报;其中警报器按发声方式分为电动警报、电声警报和气动警报器,按安装方式可分为固定警报、升降警报和移动警报器。防空警报的发放时机,通常由人防指挥部门根据敌空袭威胁情况或上级命令组织实施。

人防指挥所 负责城镇居民和人防专业队伍进行防空袭斗争所建立的供各级指挥员及指挥机关实施组织指挥的机构和场所。包括基本指挥所、前方指挥所、后方指挥所和现场指挥所。

城市防空袭演习 城市防空袭演习,由城市人防指挥机构组织的有人防专业队伍和居民群众参加的,以防范和对付敌人空中袭击为目的的实地演练。通常根据防空袭方案,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按演习内容和方式,可分为综合演习和单项演习,指挥程序演习,首长机关演习和实兵演习等。

人防经费 进行人防建设和开展人防业务工作的专项费用,主要来源于国家预算安排的资金、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和人防部门依法筹集的资金。人防费是专项战备建设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人防经费开支的范围是: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支出,人防指挥、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支出,设计科研支出;人防教育、训练支出,人防机构的业务支出和办公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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