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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

来源:市人防办 作者:市人防办 2022-08-10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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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防空的任务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的性质、任务和方针、原则的规定。)

人民防空的任务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国家根据国防需要”主要是指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必须符合国家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按照国防建设的规划和要求,统筹安排人民防空建设。

“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群众自身采取的防护措施,通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训练,熟悉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学会自救互救器材的使用,熟悉掩蔽地点和疏散方案,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求生技能等,达到自救互救、自我保护的目的。

二是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的防护措施,主要是指按照人民防空要求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设施,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做好城市人口疏散和安置的准备等,达到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目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是:建立完善的空情预报、警报报知指挥通信系统,及时通报空性;构筑人员、物资防护工程;储备生活、医疗、救护和防护器材;疏散城市人口;进行防空知识教育,使居民掌握防护技能;组织训练群众防空队伍,组织抢险、抢修、抢救;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对重要经济目标关键的设备设施修建掩蔽工程;建造独立的电源和水源;为战时储备所需的粮食、物资、器材、药品、材料等。

这里所说的“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防范”主要是通过平时做好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遇有空袭征候和遭受空袭时,及时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有计划地组织人员疏散和掩蔽,避免遭受空袭危害。“减轻”是指已经发生了的空袭危害,通过群众自救互救和组织群众防空组织的抢险抢救,消除空袭后果,把对空袭造成的危害减轻到最低程度。

人民防空的任务的措施,是人民防空立法宗旨的直接体现,只有完成了各项任务和措施,才能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二、人民防空的职责

(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的规定。)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组织拟订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3)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4)组织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和各项业务建设和管理;(5)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6)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民防空干部培训;(7)组织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8)负责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9)管理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的生产和引进;(10)办理人民防空机构编制有关方面的工作;(11)战时承办组织全国人民防空的业务工作;(12)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单设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序列内的行政职能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行政区的人民防空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措施;(2)编制本行政区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3)拟订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4)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建设与管理;(5)组织本行政区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6)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7)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他保障方案的落实;(8)组织群众防空队伍建设和训练;(9)组织人民防空演习;(10)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11)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12)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13)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14)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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