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人防办〔2021〕68号
各报建单位(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部署要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我办决定从2021年6月1日起,对人防行政审批(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人防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依据、审批条件、所需材料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核对是否满足条件。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要求的,人防部门当场做出审批。15个工作日内人防部门进行复核,如因申请人承诺不实,造成审批错误的,人防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罚。
附件:1.乐山市新建民用建筑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告知书
2.乐山市新建民用建筑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告知书
3.承诺书